勞工法例簡介

前言
本簡介乃節錄自勞工處編印之[僱傭條例及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契約指南–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一書﹐ 旨在介紹外籍家庭傭工及僱主的權利及義務。
外籍家庭傭工的僱用條件已在僱傭契約內列明。該契約由僱主及傭工雙方簽訂。此外﹐香港法例第五十七章僱傭條例內的所有規定亦適用於僱主及其傭工。僱傭契約及僱傭條例的主要規定在下文詳述。有關其他規定或有任何查詢﹐可致電勞工處的電話諮詢熱線﹐號碼是二七一七一七七一。

工資
僱主須在每個曆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支付工資。僱主須將工資存入傭工的銀行戶口或以現金支付工資﹐並預備工資收據。家庭傭工須在收據上簽署承認收到該筆款項。在契約屆滿或終止時﹐僱主必須在七日內支付家庭傭工應得的工資和其他款項。

扣除工資
僱主不得從傭工的工資中扣除任何款項﹐但遇有下列情形者則屬例外﹕
(甲) 因缺勤而扣除工資﹐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乙) 因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物而扣除工資﹐但每次扣除數額不得
超過三百元﹐(因這理由扣除工資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一個工資期間內所獲支付工資的四分之一。)
(丙) 因僱主曾預支或超額支付工資給傭工而按數扣除﹐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
一個工資期間內所獲支付工資的四分之一。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書面批准﹐否則所有扣除的工資﹐因缺勤扣除者除外﹐不得超過同一工資期內所應支付予傭工的半數。

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及傭工可給予對方一個月通知或一筆相等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以終止僱傭契約。
如果傭工在受僱期內﹕––
(甲) 蓄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命令;
(乙) 行為不當﹐而該等行為是他/她盡心盡力工作所不應有的;
(丙) 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丁) 經常疏忽職守;或
(戊) 根據僱傭契約第9(C)條﹐由執業醫生證明該傭工不適合從事該項工作。

僱主可毋須給予通知或代替通知金而終止合約。

在下列情況下﹐家庭傭工可毋須給予通知或代替通知金終止合約:
(甲) 如他/她有合理理由恐懼身體會受暴力或疾病危害﹐而該等暴力或疾
病﹐在其僱傭合約並無明言或作必要暗示預料會出現;
(乙) 如他/她受僱主苛待;
(丙) 因任何其他理由﹐以致他/她有權根據普通法毋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如僱傭合約因任何理由而在合約年期屆滿前終止﹐擬終止合約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將合約終止的確實日期通知另一方。僱主及家庭傭工均須在合約終止後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將合約終止的日期通知 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僱主並須向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供有關終止合約通知書的副本。

休息日
家庭傭工每星期至少有一天休息日。休息日是指一段連續不少於24小時的時間。休息日是由僱主指定的。僱主必須在每月開始之前﹐將休息日日期通知家庭傭工﹐但如休息日期屬定期性則屬例外。在獲得家庭傭工同意後﹐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但另定的休息日必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三十天內。僱主不可強迫家庭傭工在休息日工作。

法定假期
人民入境事務處規定家庭傭工每年可享有下列之十二日法定假期:
(a) 西曆一月一日;
(b) 農曆年初一;
(c) 農曆年初二;
(d) 農曆年初三;
(e) 清明節;
(f) 五月一日;
(g) 端午節;
(h) 七月一日;
(i) 中秋節翌日;
(j) 重陽節;
(k) 十月一日;
(l) 冬節或聖誕節 (由僱主選擇);

家庭傭工如在法定假期日之前已為僱主連續服務滿三個月﹐便可領取該假日工資。

傭工返回原居國家享用的假期
除休息日、法定假日及年假外﹐根據僱傭契約第14條款的規定﹐家庭傭工可得返回原居國家享用不少於七天的假期。僱主及傭工應事先協議該些假期是有薪或無薪的。

疾病津貼
家庭傭工如經醫生或牙醫簽發證明書﹐給予不少於四日的病假﹐並在病假前已為僱主服務滿一個月﹐則可享有疾病津貼。有薪病假日數可累積:僱員受僱首十二個月內﹐每受僱滿一個月﹐可累積兩天有薪病假﹐而以後每服務滿一個月﹐可累積四天有薪病假。有薪病假最高可累積至一百二十天。疾病津貼的金額是相等於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

醫療費用
家庭傭工患病或受傷﹐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其中包括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

分娩保障
凡按照 [連續性契約]受僱最少四十個星期的女性僱員﹐可享有有薪分娩假期。分娩假期通常於預產期前四個星期開始﹐而於產後六星期終止。
有資格享有分娩假期的僱員﹐可向僱主提出通知﹐申請分娩假期﹐提出通知後﹐僱主在其分娩假期結束復工之前﹐不得終止其僱傭合約。
產假薪酬應相等於僱員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

遣散費
家庭傭工如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二十四個月後﹐因裁員而遭解僱﹐則有權享有遺散費。每服務滿一年可享有的遣散費額是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

年假
為同一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月後﹐家庭傭工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數目由七天至十四天不等﹐按家庭傭工的年資計算。請參閱下表。

服務年期 每年可享有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或以上 14

年假須在隨後的十二個月內享用﹐而日期應由僱主與傭工商議後指定。僱主須至少預先十四日以書面通知家庭傭工年假的日期。
如因任何原因終止僱傭契約﹐包括辭職但不包括即時解僱﹐而傭工已工作超過三個月但不足十二個月﹐則傭工應獲發代替所得年假的款項﹐款額按比列計算。

長期服務金
由1998年6月27日起﹐服務年資滿5年的僱員﹐不論年齡﹐均可享有100%的長期服務金。
如受聘滿5年的僱員﹐在定期合約期滿後不獲僱主續約﹐該僱員便享有長期服務金。僱主可於合約期滿前至少七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如僱員無理拒絕﹐該僱員便不能享有長期服務金。

終止僱傭金
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以及僱主有意令僱員喪失或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 規定下的權利、利益或保障而解僱僱員。如僱主並非基於在VIA部指明的正當理由 (僱員行為不當、工作能力/資格不足、裁員、業務需要、法例規定或其他實質理由) 解僱僱員﹐即被視為有此意圖及不合理解僱僱員。
在這情況下﹐勞資審裁處可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或裁定僱主須支付終止僱傭金給僱員。

旅費
僱傭契約第7 條款(a)段和第14條款規定僱主須負責家庭傭工的旅費。

僱員工傷保險
家庭傭工在工作期間因工意外受傷或患上職業病﹐僱主須按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支付工傷補償予傭工。僱主必須為其按照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所規定的所有賠償責任而投保。

僱傭條例的違例事項及罰則
如僱主未有按時支付工資及其他應付款項﹐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入獄一年。非法剋扣工資最高可被判十萬元及入獄一年﹐其他違例事項一經定罪﹐每項罰款由$10,000至$100,000不等。其中包括:未有遵行有關休息日的規定﹐未有給與傭工法定假日和未給有薪年假予有資格享有此等年假僱員。

有關政府部門及諮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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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24 小時電話查詢熱線: 2717 1771
網址: http://www.info.gov.hk/labour 或親臨事務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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